“双碳”目标下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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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气候变化诉讼能够通过适度的司法能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应当采取狭义上的概念,即当事人以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公益为目的,直接提出气候变化诉求的诉讼,其权利基础为气候环境公共利益。考察我国环境领域已有的诉讼制度体系,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权利基础、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上与气候变化诉讼的要求最为契合。(剩余141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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