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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适用出现较大争议,讨论主要集中在审计机构行政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界定和审计机构违法行为“被发现”时点的判断两个方面。本文通过阐释当前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类问题的裁判思路,分析该类案件的处罚逻辑,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性建议,即在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基础上,将审计机构的行政违法行为界定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点以行政机关具有追诉意思时为准。(剩余131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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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行政执法中审计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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