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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工程审计中的“公共利益”

——以新修订的审计法第23条为中心

[摘要]新修订的审计法第23条后段关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规定弥补了公共工程审计长期以来的不足,该条文规范的对象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未来可通过例示性规定的方式明确条文后段可适用的情形,同时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在内容和对象上的不确定性,无法对其作出能被普遍接受的客观定义,但仍然可以认知其实质内涵。所谓公共工程审计中的“公共利益”就是指存在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领域,对于不特定的群体有符合价值判断上的积极效果。(剩余81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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