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满意度测评的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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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工作中,开展满意度测评是指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等方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作出评价。这有助于推动监督直观化、增强监督民主性、提升监督精确度、强化监督约束力,已成为地方人大监督的重要手段。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在第四章“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中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剩余232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