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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56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一、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简称“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剩余11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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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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