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避责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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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人员避责行为在实践中呈现五类典型样态,包括程序合规型、模糊表述型、消极履职型、风险转嫁型及利用裁量权型避责。制度保障不足、人本关怀有限与管理机制错位共同构成避责行为的系统诱因。最高检提出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为系统治理避责行为提供了有效路径。宜立足人本主义立场,通过业务管理制度化、案件管理人性化、质量管理技术化,推动检察履职从被动避责向主动担当转变,实现检察权运行质效与检察人员职业尊严的双重提升,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制度保障。(剩余37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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