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的不足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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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省市在适用《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在司法管理、行政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模式中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不利于资金修复生态环境效用的发挥。可以探索在省市设立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开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户保管相关资金。同时配套检察机关监督与第三方参与监督相融合的监督机制,从而达到模式统一、专款专用、高效专业、监督有力的环境修复与社会公益同步实现的目标。(剩余47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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