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程序与实体问题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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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案件中对同一客体之上特定知识产权可能存在刑民交叉的侵权行为后果。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中,应充分考量程序和实体上的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原则是衔接的价值标准,程序节约是衔接的效率标准。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时,对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应采暂停或并行模式;对民事程序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认定以及对知识产权治理的认定结论,刑事程序中应当予以遵从;对民事程序中行为定性以及损害赔偿认定应当区分对待。(剩余52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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