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环境司法守护自然之美

——从一宗非法采矿案看购砂者与采砂者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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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在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使用采运一体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04吨,价值2893129元。(剩余33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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