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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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剩余51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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