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房屋转让后毁约能否凭有效合同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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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15年4月,某市郊区村民唐某在征地拆迁中获得3套拆迁安置住房,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合同载明出卖人为置业公司,买受人为唐某。随后,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10月,唐某将其中一套面积118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70万元出售给陈某,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生效时,陈某支付65万元,唐某交付房屋钥匙,余款待房屋办理过户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13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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