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背景下征地房屋补偿争议解决机制探析

——以南京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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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在其第六十二条中仍然保留责令交出土地的方式。《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四十条,也明确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剩余70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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