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决定后解除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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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具有结束刑事诉讼程序的终局性法律效力,对原诉讼程序中涉案财物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依法解除是新时代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等为由不予解除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剩余76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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