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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身检查是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可以作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以及男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检查妇女身体的适格主体,是侦查监督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证人可以成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从保护妇女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3款规定的“妇女的身体”限缩解释为妇女身体的隐私部位,因而男工作人员对妇女的非隐私部位进行人身检查不具有违法性,但应遵循关联性原则、有限同意原则与身份区分原则。(剩余50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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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检查措施的违法性认定与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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