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适用执行刑期条件的准确把握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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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假释适用的执行刑期条件,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包括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注重通过个案办理,加强类案监督,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关键词:假释 执行刑期条件 先行羁押 折抵刑期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邹某某在担任江苏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通过销售、购买沥青等业务,非法索取或者收受客户好处费318.95465万元;利用担任该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购买空白的收款收据,私刻该投资公司财务专用章等方式,非法占有供货公司支付给该投资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现金人民币21.7908万元。(剩余51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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