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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外资企业约定境外机构仲裁的司法监督

摘要:中國司法实务通常以授权性条款为由限制外资企业将境内争议提交境外机构仲裁,除非双方都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上述限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不能彻底落实,反而导致仲裁协议效力不可预见,而且,即使适用上述限制,保护的也是违反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其次,仲裁协议是私法协议,中国却对其错误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剩余217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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