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的商品型号应当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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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里的“仅”字意在强调,如果标志中不仅含有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还含有其他构成要素,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也仅仅限定于“通用”的“名称、图形、型号”,非“通用”的“名称、图形、型号”则可以注册为商标。(剩余28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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