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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热热热,这些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你有权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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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应当提高对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防暑降温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切实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关注日最高气温情况及时调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第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剩余23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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