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关注风险自留问题

——兼顾效率与安全视角的研究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根据我国监管政策,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进行风险自留。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我国四大行要在2024年末前同时满足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做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规模、控制风险自留比例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资本节约效能和总损失吸收能力,提高其支持实体经济的效能。(剩余7479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