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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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企业主体之外,自然人和非法人主体深度参与商事活动已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经营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连带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权利,进而无法从市场有序退出实现经济重生(赵吟,2020)。(剩余40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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