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益论”到“权利论”:企业数据集合的确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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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5)06-0090-1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企业大规模采集数据已成为经营常态。企业对海量数据进行采集、清洗、加工而形成的数据集合呈现出两种形态:一方面,企业对数据进行的系统化处理,形成具有极强的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进而企业拒绝将与自己的经营策略密切相关的数据集合公开,将数据集合在企业内部使用并对外保密,这部分数据集合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进行绝对化保护;另一方面,企业对数以亿计的海量数据公开进行商业化利用,形成市场竞争活动中的公开数据集合,如百度地图中的地理位置和路况信息汇集、中国知网中的作品汇集、大众点评的用户点评信息汇集以及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信息汇集等。(剩余151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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