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司法难题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与完善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院有权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基础上,对符合法定条件且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强裁,即为破产重整计划强裁制度。随着对破产立法理念认识的不断深化,在纷繁庞杂的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原有的强裁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剩余10812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