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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胎儿利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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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了《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范内容,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视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也对胎儿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条采取的是“列举+兜底”的概括性规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范畴等内容存在理解上的出入,进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产生一定适用困境,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加以明确,以更好实现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剩余54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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