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纠纷化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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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清水江流域产生的社会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狱讼,一类是民间细事。所谓“大狱讼”,即指重大刑事案件,基本上是人命抢劫重罪和其他应判死、军、徒、流刑的犯罪。清代康熙、雍正年间,中央王朝为了在贵州实现政治上统一、经济上获利、军事上扼守战略要地、思想文化上“以汉化夷”的目的,在贵州各地积极开拓“生苗”区,如雍正六年五月至八月,时任贵州按察使张广泗深入苗疆地区宣传清朝政策法纪及雍正仁政,“在八寨化得大小230多寨,6300多户,男女共20000多丁口”。(剩余72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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