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在这里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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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1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彼时,为做到准确量刑,主审法官胡惠乾对涉嫌奸淫幼女的被告人喻某进行了详尽的犯罪背景调查——亲自走访了其居住地居委会、学校等地,了解其成长过程、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等,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依法判决喻某犯奸淫幼女罪,“被告人本应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因其是未成年人,所以从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剩余513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