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法院: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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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孙某诉称,其到公司加班,中午外出就餐,在等餐时受到事故伤害。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予《工伤证》,认定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因其发生工伤时,处于未参保状态,故孙某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等工伤赔偿。(剩余11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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