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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是我国刑法适应时代变迁的表现之一,符合宪法精神的同时亦为未成年少女的权益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但刑法在惩戒犯罪人的同时亦需放宽入罪标准,不仅需要对法益范围作出界定,而且需要对主体、实行行为进行限缩解释,此外,还必须对出罪空间进行构建。事实上,并非所有符合《刑事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罪状表述的行为都为犯罪,在精确打击犯罪的同时仍需放宽入罪标准,从而实现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之间的平衡。(剩余111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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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适用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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