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属性

——以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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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被广泛应用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中。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属性,即收回行为系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在我国宪制之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保障性、财产性、自然资源性等综合特性。这些特性为集体土地行政管理权的存在提供了物资基础和宪制基础。(剩余12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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