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新房先收物管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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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在2018年10月与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置地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小张于2020年11月14日去现场接房,但因物业管理公司告知要先交物管费才能接房,因而未办理接房手续。小张将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其要求接房之日起按日向其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张遂上诉至重庆五中院。(剩余3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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