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老如何自行选定日后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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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届67岁的肖某,虽然积蓄不菲但却疾病缠身,出于担心自己没有行为能力后无人照料、被他人侵夺财产,她想趁自己清醒时“未雨绸缪”,选定一名信得过的人,作为自己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这样做可行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表示,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剩余3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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