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8条的证明责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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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框架性人格权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认定中,《民法典》第998条中动态系统论的适用将冲击现行证明责任规则。若由第998条中的衡量要素代替《民法典》第1165条中的构成要件发挥作用,规范说便难以适用进而形成一种证明责任自由裁量模式,该模式将导致诉讼构造错位并有损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事实上,第998条中的衡量要素是框架性人格权侵权责任内部法原理的具象化,可作为第1165条中规范性构成要件价值补充的指引,规范说由此仍可适用。(剩余229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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