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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及澳门商法中的“企业”概念

内容摘要:“企业”是欧陆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既有动态、主观方面,指经营活动,又有静态、客观方面,指为经营而形成的组织体。“企业”之于欧陆商法的意义则体现在:其一,作为整体的企业是特殊客体,呼唤特别保护,以保障其持续运作;其二,企业可取代“商人”或“商行为”,作为商法体系化的核心概念。企业的主客观方面不可分割,因此,《澳门商法典》勇敢采纳比较法上的最新理论,统一了“企业”概念,并给出明确定义,这进一步证成了对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和围绕企业构建商法的正当性,消除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表现出远超法律输出国的创新,为“企业”论题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剩余347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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