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邪”与清代假命案的形成与处理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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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有清一代,凡最终确定并不构成关系人犯罪的命案称为假命案。在对假命案的处理过程中,涉案人及州县官员均有借用“遇邪”之类理据来促成案件和解的行为。虽然百姓以死者“遇邪”为由和解命案的背后多隐含金钱因素的推动,但知县为了顺利结案,对于这一结果往往乐见其成,甚至在审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主动引导涉案人确认死者遇邪身亡之举。(剩余197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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