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

以颍河治理一期工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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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近年来,在已经开展的大型河道治理工程中,都涉及河道疏浚工程,如洪汝河治理工程、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颖河治理一期工程等。目前,针对河道疏浚工程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尚缺乏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剩余27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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