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赋权”成立条件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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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8;D9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5)05-0165-11

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具有聚合性且内容非限定的信息记录。①关于数据权利的设立存在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一是“数据界权”,指立法主体实施的一切数据规范制定行为;二是“数据赋权”或“数据确权”,特指立法者在数据界权过程中设立的对世性、概括性不作为义务。(剩余151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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