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衡与矫正: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
—— 《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法教义学解释
〔中图分类号〕 D913. 991;DF5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 4769 (2025) 03 - 0110 - 12
自2013 年修订公司法采完全认缴制以来,股东转让出资未届期的股权后出资责任应如何承担,一直是困扰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裁判的疑难问题。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公司继续采限期认缴制,同时新增第88 条第1 款,正式确立“受让人责任—转让人补充”的规范构造。(剩余1644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