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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作为气候风险多元共治的首要责任主体,新《公司法》确立的董事义务及其履职制度难以涵盖公司应对气候风险的内在要求,有必要辅以董事气候责任。公司气候损害责任之所以可以归因于董事,缘于我国《公司法》制度目的转向、董事勤勉义务以及减排现实需要。基于《公司法》下董事义务,董事气候责任类型主要包括勤勉和忠实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完全未能或未能完全考虑和管理可预见重大气候风险,后者则是有意忽视与气候相关重大风险或决策不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剩余159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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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董事气候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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