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结构功能主义编纂的理论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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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比较法观察,担保物权法编纂理论有“结构形式主义、结构功能主义和结构一元主义”。在“结构形式主义”担保物权法中零星植入“结构功能主义”立法元素,无法完成“结构功能主义”编纂目标:“结构功能主义”以担保物权“类型多元”为立法预设,并由类型引致导向“类型极元”;“结构功能主义”又以担保物权“规范一元”为编纂目标,却终因须对“类型极元”担保物权的规范填充而导向“规范极元”。(剩余196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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