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同的法理溯源与制度构建
摘要: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当属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目标的必要法治保障。当前,在黄河流域环境保护进程中开展的司法协作存在系统化程度不够、司法协作主体及其职责不清、司法协作实践的形式化问题明显以及司法协作配套制度供给不足等多重制约。黄河流域是一个兼具整体性和关联性的有机巨系统,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应当理性审视依行政区划建立的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以生态整体主义与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根基,由司法协作转向司法协同,锚定司法协同的体制机制、主体范围、衔接程序以及配套制度这四条主线探索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制度的构建,以形成“全黄河流域”环境司法“系统化协同”体系,为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剩余1388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