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诗歌”抑或“创作诗歌

——何以成诗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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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与数字法学。

诗歌是否拥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或者说,诗歌是否需要拥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对这类问题的回答似乎随着ChatGPT与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变得尤为迫切。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诗学领域后,“诗”和“像诗一样的东西”之间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人们也因这种模糊陷入焦虑:当人工智能生成的“像诗一样的东西”可以提供与“诗”相似的审美体验和审美价值时,“诗”的必要性便受到了威胁。(剩余30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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