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发文禁止宣传槟榔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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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自即日起,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槟榔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一级致癌物质”后,槟榔及其制品也先后7次被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健委等机构点名。
“很显然,咀嚼槟榔可以导致口腔癌的发生,并且目前从临床上来看,我国有咀嚼槟榔习惯的地区口腔癌患者的数量还是在不断增加。(剩余11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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