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修改的点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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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社会保险法》带有明显阶段性特征。随着我国医保、养老保险等方面改革深入推进,该法确立的部分制度与社会保险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内部制度结构不合理与外部制度协作欠佳,权责义条款偏少和程序性规定缺失。未来应当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领域管理法和促进法的定位,在险种合并实施与增设、大病保险经办、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促进长效参保缴费、医保个人账户设置、医保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结构调整、明确社会保险争议司法管辖范围八个重点领域进行修改,同时加强法律责任条款的设计,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分工和衔接。(剩余178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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