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规定“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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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反对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表示反对的方框内画X;弃权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表示弃权的方框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下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笔者认为,选举办法规定“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违反了无记名投票原则,不合适。(剩余7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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