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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引言

人大工作之重要面向即属立法与监督两项职权之展开,此乃人大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表达意志之核心路径所在,这从近年来人大工作中被反复提及的表述可见一斑[1]。尽管权力机关立法权、监督权之行使业已进步显著,但此不意味已达尽善,“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被屡次申明且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然從何种角度落实此要求是一个需从规范层面诠释的问题。(剩余207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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