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监管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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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某商业银行在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新内部控制制度生效后,未立即重新评定存量客户风险等级,导致未按新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调高部分存量客户风险等级(非最高风险等级客户),且截至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时,该情况仍然存在。该银行的行为是否违反反洗钱义务履行时限的监管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的“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的违法行为?对该银行的上述行为,依据现行有效的规定,目前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监管规定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现行法规依据主要为“一法四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四部部门规章。(剩余30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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