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致损的责任主体认定与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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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学界对于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的看法尚不统一,但就其本质而言,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乃技术性的数据和算法的驱动,人工智能只能是人类的工具,不能成为法律主体。而且,人工智能发生致人损害行为时,并不能辨别其行动之于法律责任上的意义,不具备责任能力,故应由人类为其致损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剩余193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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