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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判决,一次朴素的道德宣扬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仔细梳理案件的判决,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的事实结论——

危险是刘鑫引来的,她却并未告知江歌来自陈世峰的近在眼前的危险。(剩余13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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