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对民族习惯的认可研究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要]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族习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价值,但已被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认可为规范的民族习惯却因民法典对有关法律的废止成为无源之水,且“公序良俗”的判断依赖民族自治地方对“良俗”的认定,自治法规仍有必要对民族习惯明示态度。肯定认可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列举区域尊重的民族习惯,正面规定最低的良俗标准,细化民族习惯的补充适用情形,指引可以援用的民族习惯;还在于明确可以替代民法典规定的民族习惯,以及属于民法典法定情形应予尊重的民族习惯,以提升民法典的实施效果。(剩余15620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