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需“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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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最近下发通知明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近期,许多地方餐饮住宿、文娱旅游等中小微企业恢复较快,营业额大幅度上升。(剩余9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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