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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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在我国已经形成信息内容管理与科技、产业发展两种不同立法定位。用信息内容管理定位人工智能,相当于将新质生产力纳入上层建筑管理,难免产生各种错配现象。为了体现人工智能法非对称性特点,需要将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科技和新质生产力来定位,在明确安全与发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不同部门法的立改废释实现法治范式变革。(剩余320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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